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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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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充电设施运营商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甲、乙类两类。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20名以上的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已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六)在省内独立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少于500个。

列入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的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

电网企业自动纳入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第二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设区市牵头部门申请列入乙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5名以上的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已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或已与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建立运行监测委托关系,并承诺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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