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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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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协同推进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六条 浙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以下简称促进联盟)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互联互通工作。

促进联盟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并负责指导。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能服务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有效整合信息资源,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省级智能服务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可以建立市级智能服务平台,并接入省级智能服务平台。市级智能服务平台由设区市牵头部门负责组建。

第二章 规划建设原则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设区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并与配电网建设改造年度计划衔接。各设区市牵头部门相应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的规定,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单位办公场所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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