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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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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乙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的企业可以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列入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企业自行撰写的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建设及运营充电设施计划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充换电站岗位及工作职责制度、充换电站作业流程及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充电设施管理、配电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火灾及触电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和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申请日期起的前一个月企业为专职技术人员缴纳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五)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平台架构、主要功能、覆盖范围、传输数据等;

(六)独立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名单,包括地理位置、主要参数等;

(七)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的承诺函;

(八)委托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运行监测的协议;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供的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电子版光盘。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或设区市牵头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纳入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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