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储能充换电站政策正文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设区市牵头部门取消纳入目录资格:

(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各类自用、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所有规划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

安装于业主专用固定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并随专用固定停车位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业主。安装于小区公共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并拥有所有权;也可以自行引入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由充电设施运营商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电网企业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充电基础设施查看更多>电动汽车查看更多>浙江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