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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标准即将统一(附征求意见)

2016-01-14 15:16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电池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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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电池模块

6.2.2.1 充电

在20℃±5℃通风条件下,电池模块先以1 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1.0V),搁置1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1 I5(A)电流恒流充电5h时转0.15 I5(A)充电2h,搁置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2.2.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2.1 的方法充电。

b) 在 20℃±5℃的条件下,电池模块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n×1.0) 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7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测电池的描述;

b) 本标准号;

c) 检测仪器;

d) 检测结果;

e) 检测中观察到的异常现象;

f) 检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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