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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标准即将统一(附征求意见)

2016-01-14 15:16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电池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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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1.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电池在-20℃±2℃条件下贮存 10h 以上。

b) 电池在-20℃±2℃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3.0 V(磷酸铁锂电池为2.5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1.1.4 55℃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1.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电池在 55℃±2℃条件下贮存 3h 以上。

b) 蓄电池在 55℃±2℃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3.0 V(磷酸铁锂电池为2.5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1.2 电池模块

6.1.2.1 充电

在 20℃±5℃的条件下,电池模块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n×3.0V(磷酸铁锂电池为 n×2.5V)或单体电池电压低于 2.5V(磷酸铁锂电池为 2.0V)时停止放电,搁置 1h。随后在 20℃±5℃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n×4.2V(磷酸铁锂电池为 n×3.8V)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1 I5(A)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单体电池电压达到 4.3V(磷酸铁锂电池为 3.9V)时则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 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1.2.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模块按 6.1.2.1 方法充电。

b) 电池模块在 20℃±5℃温度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模块电压达到 n×3.0V(磷酸铁锂电池为 n×2.5V)或单体电池电压低于 2.5V(磷酸铁锂电池为 2.0V)时停止试验。也可按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进行。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2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

6.2.1 单体电池

6.2.1.1 充电

在 20℃±5℃通风条件下,电池先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1.0V,搁置 1h。然后以 1 I5(A)电流恒流充电 5h 时转 0.15 I5(A)充电 2h,搁置 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2.1.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1.1 的方法充电。

b) 在 20℃±5℃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1.0 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2.1.3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电池在-20℃±2℃条件下贮存 10h 以上;

b) 电池在-20℃±3℃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1.0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2.1.4 55℃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蓄电池在 55℃±2℃条件下贮存 3h 以上;

b) 电池在 55℃±2℃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1.0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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