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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标准即将统一(附征求意见)

2016-01-14 15:16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动力电池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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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首次充放电电流确定

5.5.1 单体电池

5.5.1.1 废旧动力电池有标签,并且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电池标称电压、标称容量或标称能量等信息。

根据信息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5.1.2 废旧动力电池无标签,或者不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标称电压、标称容量或标称能量等信息。

根据表 1 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5.2 电池模块

5.5.2.1 废旧动力电池有标签,并且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单体电池数量、单体电池标称电压、单体电池标称容量或单体电池标称能量和电池模组标称电压、电池模组标称容量或电池模组标称能量等信息时,根据信息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5.2.2 废旧动力电池无标签,或者不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单体电池数量、单体电池标称电压、单体电池标称容量或单体电池标称能量和电池模组标称电压、电池模组标称容量或电池模组标称能量等信息时,应对电池模块进行拆解,并根据表 1 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6 电池模块拆解

拆解电池模块,确定单体电池数量以及连接方式。

5.7 材料判别

用电性能检测仪对单体电池进行充放电试验,判定电池材料类别。

 6 余能检测

6.1 锂离子动力电池

6.1.1 单体电池

6.1.1.1 充电

在 20℃±5℃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截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 1h。然后在 20℃±5℃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4.2V(磷酸铁锂电池为 3.8V)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1I5(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 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1.1.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1.1.1 方法充电。

b) 在环境温度 20℃±5℃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3.0 V(磷酸铁锂电池为 2.5 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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