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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视角解读能源企业特许经营办法 民资春天到来?

2015-05-29 09:07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特许经营办法能源企业电网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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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许经营期限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解读:

特许经营办法》规定特许经营期的确定应考虑行业特点、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角度显得更为全面和务实。

同时,约定可超过30年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是此次一大亮点。此规定不仅突破了126号令中关于30年期限的限定,而且也突破了财政部PPP法律文件(财金[2014]113号)中关于BOT项目20-30年的限定。该等规定考虑到了有些清洁能源项目投资体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保障了赢利性相对较差的项目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可能性,给予了政府部门及特许经营者更大的运作空间。

四、特许经营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原标题:解读能源企业特许经营六大看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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