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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视角解读能源企业特许经营办法 民资春天到来?

2015-05-29 09:07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特许经营办法能源企业电网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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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许经营方式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读:

就特许经营的具体模式,《特许经营办法》第五条明确了BOT(ROT)、BOOT(ROOT)、BTO(RTO)等模式,以及兜底条款“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可以看出,BOT(ROT)和BOOT(ROOT)的区别是项目完成建设或改扩建后,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有。在此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中,通常不对这两种方式做严格区分,也很少在BOT项目中明确项目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有,而是概括认为在BOT项目中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部分自然由特许经营者所有。此次对两个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可能是考虑到部分特许经营BOT项目中的资产所有权由政府方持有较为妥当或是资产所有权由特许经营方持有存在障碍,可能有利于区分解决部分项目中实操问题,属于值得肯定的探索。但如要充分发挥这两种方式各自的作用,还需分别明确各种方式适用的项目特点及操作区别。

对于第三种方式,应该属于BTO(RTO)的模式,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所采用,但并未在PPP法律文件中明确提及,也属于一种特许经营/PPP运行方式的总结创新。此种方式的确可以解决一些BOT项目中投资人资金回收期过长、以及权属责任和运营责任不好区分的问题,但由于办法并未对投资者在移交政府时政府支付资金的方式和期间作出规定,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即造成大量的BT项目出现,从而违背了特许经营/PPP模式重投资、也重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原则。

原标题:解读能源企业特许经营六大看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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