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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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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从浙江省发改委获悉,浙江省发布了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有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反馈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传真: 0571-87051722;2.电子邮件:zhouzy80@163.com。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规、规划、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与投资建设、运营相关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

(一)专用充电设施,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电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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