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储能电动汽车政策正文

福建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2016-10-21 09:48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并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验收报告;

7.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 3 年的承诺;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监管管理

1.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非公交新能源汽车购置、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除追缴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属地经信主管部门、 发改局在受理车辆和充电桩补贴事项时应对申请对象所提供的复印件进行认真核对, 并由经办人在所有复印件内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对于充电桩建设项目, 属地发改局还应组织对充电桩建设的现场进行核查,核验项目建设现场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 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且只能在南平市范围内转让、过户);

4.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配套奖补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应承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 3 年,且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5.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与“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 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实施期限一致。

2.车辆购置及上牌、 充电设施建设实施起止有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分别按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时间顺序受理相关补贴事项。 当本年度省级奖补资金额度使用完后,自动终结当年奖补资金的申报。

4.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省上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能源汽车推广查看更多>新能源汽车补贴查看更多>充电设施建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