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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2016-10-21 09:48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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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南平市区域范围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 (含公交领域) 建设运营单位;2016年新建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已经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报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且承诺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 年

4.申请车辆购置补贴主体为个人用户的,应持有南平户籍 (或驻闽北部队驻军现役军人);申请车辆购置补贴主体为单位用户的,应为在南平市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5.各类申报主体除市本级单位向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直接申请外,其余均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2016 年省上下达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数为300 辆标准车(注:标准车的折算办法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6〕7 号通知相关标准折算。参见附件 5),奖补资金合计508万元,平均每台标准车补贴金额为 1.69万元。国家补贴、省级财政补助的总和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各级财政补贴的销售价格)的7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快充桩每千瓦补助 495元,交流桩每千瓦补助150 元。2016 年省上下达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任务 12694千瓦,奖补资金共计 618万元。

三、申请程序

按属地原则由补贴对象分别向当地经信、发改、财政三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报送申请资料。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贴申请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由属地发改部门负责受理。 各县 (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发改局根据各自承担的受理内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于季末5日前将上个季度审核及核查情况向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 2、4)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分别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本级单位汇总上报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并将复核确认意见和建议补贴资金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结算方案后于当年12月25前一次性拨付省级奖补资金。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时将补贴款拨付给申请对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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