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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全文)

2016-10-11 14: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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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第十五条 允许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对面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我市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以及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充电收费应支持包括银联卡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鼓励采用中山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助,并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电动汽车用户正常用电、安全用电。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全国各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大汇总!(1-9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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