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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全文)

2016-10-11 14: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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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布局以及现实输配电负载能力、国家和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计规范等,不得影响消防、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备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企业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基础设施输出计量点。

第三章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七条 除个人自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流程与要求如下:

(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且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再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或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时,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第九条 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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