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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全文)

2016-10-11 14: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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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项目具体情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需独立供电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负责审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电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需利用路内临时停车位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先期勘验确定选点路段和停车位数量并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实施。

(三)需进行道路路面、管线、消防等施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向住建、公路、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确定后方可实施。

(四)在加油站、加气站中改建或增建充电基础设施的项目,须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确定后方可实施。

(五)新建项目如需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充、换电设施应与主体项目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工程施工后,向所在区(镇)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具备通电条件的,供电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低压用户)或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户)完成装表接电,并对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供电企业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

第四章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安全高效运营:

(一)不对社会开放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由业主单位(个人)自行管理维护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

对社会开放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统一管理,由在中山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条件的企业进行运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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