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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海: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哲学思考

2016-09-12 14:03来源:闽电汇作者:朱四海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革命能源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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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能源商品属性。这是能源体制革命的目标所在,重点推进三个层面的体制变革:

一是产业定位,从根本上改变将能源作为基础设施的发展定位,还原能源的产业属性,重塑能源产业组织,按照能源市场化的发展要求完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推进能源产业化;

二是产品定位,能源属于生活必需品,保障所有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能源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必须将政府履行普遍服务责任的能源产品剥离出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完善交易机制,为其它能源产品商品化创造条件;

三是市场主权,还原能源产品的商品属性意味着政府将能源发展主权让渡给市场,实现由政府主权向市场主权的回归,能源产业链的生产者主权、流通者主权与消费者主权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进入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同权时代,实现消费者主权的回归,生产者自由销售能源商品、消费者自由购买能源商品,将给能源产业带来革命性影响。

——模式转换。这是能源体制革命的重点领域,重点推进中央政府的能源治理革命。我国是一个大洲级的国家,国家治理需要分级管理,由此派生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成为能源治理的主要矛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中央政府能源治理重点将逐渐由“国内为主”向“国际为主”转变、更多承担全球能源治理的责任,国家能源治理格局将发生历史性转变:

一是状态转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个阶段性的发展过程,总体上需要经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初级阶段)、基本实现物的现代化(中级阶段)、基本实现人的现代化(高级阶段)的阶段演进,每个阶段都对应着具有不同状态特征的能源治理;状态转换的要义,就在于按照国家现代化的要求、适时推进中央政府能源治理系统的状态空间转换。

二是发展模式转换,状态转换是能源系统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的上升运动,意味着“新系统的产生和旧系统的灭亡”,意味着能源系统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质变;发展模式转换的要义,就在于按照状态转换的要求转变能源发展方式。

三是治理模式转换,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为能源系统的状态转换创造了条件,但不充分,根本原因在于状态转换涉及利益调整;治理模式转换的要义,就在于按照能源系统状态转换的要求转变能源治理方式。

——结构化治理。这是能源体制革命的关键环节,重点推进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能源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央政府能源治理由国内向国外模式转换创造条件:

一是治理主体多元化,围绕需求结构、供给结构、要素结构、空间结构4个“结构化目标”,构建基于政府治理、公司治理、社会治理的能源治理体系,通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形成能源治理的结构性秩序,通过治理主体的规模化形成能源治理的组织体系,通过治理主体的规范化形成能源治理的制度框架。

二是双层架构,统筹政府意志与市场自由,完善政府指令与市场信号组合机制,构建“地方政府+中央企业”的中央能源系统双层治理体制机制,构建“区域经济+行业经济”的地方能源系统双层治理体制机制,发挥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两个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能源治理“制度与政策”创制权限。

三是多核治理,按照经济公司化的要求完善和发展公司治理在能源系统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按照行业自律的要求提升行业协会在能源系统治理中的制度制衡能力;按照中央与地方、统治与分治双层治理的要求改善地方政府能源治理生态。

若干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30多年的时间跑完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现代化路程,需求转型大幅度快于供给转型,社会供给能力赶不上需求的变化,在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运动中供给侧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需求升级相联系,供给侧的问题总体上是结构性的,需要通过改革的办法来解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由此走进历史的舞台,成为新时期经济治理的政策选项。但与其它领域相比,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特殊性:一是长期的基础设施定位,能源产业的产业属性丧失,能源价格沦为宏观调控工具;二是长期的国有化导向,能源产品的市场主权丧失,市场体系不完善;三是长期的分业治理导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分工趋于“碎片化”,政府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四是长期的国内治理导向,能源国际治理能力不足,以政府为核心的能源管理难以做到“从容”,更多表现为“救火”角色。因此,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重塑价值观、再造方法论,构建支撑能源发展的新主流意识形态:

第一,按规律办事。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能源发展的基本规律;当前,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关系已成为决定能源发展的矛盾主要方面,要把工作重点转到改革生产关系不适应能源发展的部分和环节上。

第二,生产力标准。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为能源发展服务的,改革是需要成本的,改革也是有红利的,有效化解改革成本、释放改革红利需要坚持生产力标准,改革要服从服务于能源生产力。

第三,系统性。将能源系统纳入国民经济大系统和全球能源大系统,结构化解决能源系统治理问题;统筹需求结构、供给结构、要素结构、空间结构治理,结构化解决能源系统供给侧与需求侧问题。

第四,分享治理。政府与市场分享能源治理,政府、公司、社会分享能源治理,政府包容市场和社会制度力量参与能源治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享能源治理,中央政府包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参与能源治理,中央政府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放到国际能源治理中去;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分享能源治理,供给侧包容需求侧参与能源治理。

延伸阅读:供给侧改革理论思考 再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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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朱四海: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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