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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地充电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2016-09-02 15:3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充电设施充电桩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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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自治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充电桩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六)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充电交易收费接口需统一,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

第十五条充电设备需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待广西销售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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