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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8-23 11:4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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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备案。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充电塔、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交(立项)可研报告,分散式充电桩项目建设只需提交与建筑物业主签订的土地使用及供电协议);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和用途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数据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企业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其用电报装申请或终止其用电并为其销户:

(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二)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待广西销售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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