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储能充换电站政策正文

广西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8-23 11:4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章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自治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充电桩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六)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充电交易收费接口需统一,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

第十五条充电设备需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五章建设办法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筑物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所在市(或县)级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延伸阅读:山东烟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湖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充电设施查看更多>充电基础设施查看更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