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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何培育售电主体?售电市场怎样监管?

2016-05-05 08:49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作者:何兆成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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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完善的售电服务监管标准。可将售电公司的被投诉率、被转换率(用户从该售电公司转换到其他售电公司)等可作为监管售电公司的指标,由监管部门收集并定期向用户公布。一方面,监管部门可据此对服务不合格的售电公司进行警告、责令整改甚至吊销售电许可证,从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电力用户可据此选择投诉率低、服务评价较好的售电公司,更好地保证其服务质量。为促进中小用户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保障用户权益,还可对售电公司的售电方案进行适度的标准化,约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责任,约定如何对用户进行负荷控制等等。

三、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售电公司,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将用户信誉与保证金缴纳比例、结算周期等进行挂钩,既可调控风险又可优化流动资金使用;将严重违法、违规的售电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告售电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各类售电公司、电网公司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内容,要求各类售电企业的售电基础信息、电力销售价格、附加服务等内容通过交易信息平台向市场主体公开,为用户提供价格和服务比较。要求电网公司向所有售电公司披露电网投资建设、系统运行、用户用电等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降低无电网资产售电公司的竞争力。

五、加强售电公司运营成本监管,特别是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由于这类有网的售电公司对用户有一定的垄断权,其不能利用垄断优势获取超额利润,必须对其运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定期公布。

六、配电网允许成本和价格的合理确定。今后随着配电网投资主体数量的增多,在保障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为了让售电公司在公平的起点同时不会提升配电价格水平,可以基于其技术经济特性来设计价格上限,或按一定标准分类使用价格标杆确定配电价格。这对企业在抢占新增配网资产过程中成倍加大投入或许能起到抑制作用,同时保证售电侧改革的顺利推进。

此外,加强对电力交易、电力调度、电网公平开放的监管,更是不可放松的措施。

(作者:何兆成华中能源监管局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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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售电市场主体培育、竞争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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