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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何培育售电主体?售电市场怎样监管?

2016-05-05 08:49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作者:何兆成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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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售电市场实践经验

世界上目前真正欲行竞争有序、充分、健康的售电侧市场仍十分有限,不同售电侧市场的模式差异很大,并没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从国际经经验看,各个国家在售电侧引入竞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放开售电侧。在维持电网企业继续从事售电业务(发输配售一体化或配售一体化)的同时,引入独立的售电主体,如日本、法国、美国,大部分国家采取这种方式,英国则是在维持配售一体化的基础上引入独立的售电公司。欧美成熟的电力市场,大大小小从事供电服务的公司成百上千,其中部分企业,就是纯粹的贸易公司,不拥有任何电网资产。另一种是实行配售分开。将售电业务与配电业务实行产权分离,禁止拥有配电资产的企业从事售电业务,允许其他企业从事售电业务。如新西兰,但新西兰售电侧市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市场份额集中在少数几家发售一体化的公司手中。

目前,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已经放开了所有用户的选择权,日本放开范围扩展到全部用电量的68%,美国约30%的州放开了全部用户的购电选择权,俄罗斯放开了除居民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选择权。从发展路径上看,绝大部分国家是按照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分阶段的从大用户开始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

但另一方面,部分国外市场也表明,放开售电侧竞争并不代表着终端用户能完全享受到价格的降低。

阿根廷在售电侧批发环节引入竞争,2006年平均发电价比改革前下降了50%,但是用户的销售电价却只下降了17%。批发市场竞争的效益并没有完全传递到终端用户,主要原因在于阿根廷的售电公司同时拥有配电网络和售电业务,且政府对售电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长达95年),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

至2014年底,法国虽然有19家全国性的售电公司,但全国约90%的用户仍由法国电力公司供电(由法国电力公司供电的用户执行监管价,类似中国的政府定价)。2007~2014年,各个售电公司的销售价基本紧贴法国电力公司的监管价,只是略有优惠而已,其间法国每年监管价平均上涨3%(同期每年平均通胀仅为1.2%左右)。

阿根廷、法国的售电市场经验说明,在售电侧还不能充分有效竞争的条件下,加强监管是必然选择。在我国售电侧改革的起步阶段,既要培育市场、保持适度竞争,又要加强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才能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售电市场监管建议

一、建立差异化准入和严格的退出机制。为积极培育售电主体,可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制定差异化准入机制,对服务工商业大用户的售电公司,要求其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均具有较高水平,并具有服务该类用户所需要的技术能力;而对只服务中小工商业用户、普通居民用户的售电公司,其准入标准可适当降低。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售电主体,应勒令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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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售电市场主体培育、竞争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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