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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何培育售电主体?售电市场怎样监管?

2016-05-05 08:49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作者:何兆成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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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培育售电主体

9号文明确的售电主体的培育途径多达五类,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分布式电源/微网系统、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及节能服务公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等。现阶段除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外,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培育新兴售电主体:

一是鼓励高新产业园区或其他负荷较为集中地区发展增量配电网,并以此为基础成立售电公司。发展增量配电网最好能够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要强化电网统一规划,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引导工作,防止大垄断变为小垄断。

二是鼓励现有趸售供电企业、拥有工业配电网络的工业用户转制为售电公司,并允许其自然发展用户,扩展供电区域。

三是鼓励电力零售、供水、供气、供热(冷)服务整合,成立新的公用事业公司。综合这些服务平台后,可以进一步降低单一业务的公司运营成本,同时利用这些企业的运营网点,为终端消费者提供报装、抄表、缴费等方面的便利。从已经建立了电力零售市场的国家的实践经验看,电力零售、供水、供气的服务整合是很普遍的现象。

四是鼓励分布式电源/微网系统联合其他资本、发电企业、用户成立售电公司。由于大多数分布式电源无法像集中式电源一样直接在批发市场上竞争,而通过售电公司,特别是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联合组建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是最经济、最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这种方式,能有效的将分布式电源/微网系统与常规能源聚合在一起,增强分布式电源/微网系统的调节性能,更好地促进资源优化利用。

售电市场竞争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售电公司公平竞争性。由于电网企业掌握着输配调度权和交易机构的相对控股权,在售电侧拥有人才、技术、用户资源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售电侧竞争,会对新兴售电公司形成排挤。如在配电网接入、电力调度、结算等方面制造障碍。当前很多人认为要限制不公平竞争,必须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进行严格监管。但真正要改变这种状态,应尽快让电网企业回归到输配电的公益性环节,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应尽快转变为相对独立的售电服务商,或者在电网公司内部独立,使其和其他售电公司具有相同的竞争起点。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售电侧竞争这种制度安排只能作为一种过渡状态。

二、配售一体售电公司的小垄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要类似于电网公司的配套监管。随着改革的深入,配售也要逐步分离,放开零售市场。零售环节竞争是电力市场发展的最终形式,是电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只有放开零售市场,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让消费者独立自主地分散决策,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

三、代理工业用户交易的用户电价执行标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代理工业用户交易时,用户是执行一部制电价还是两部制电价,是否要缴纳高可靠性电费,这些电费如何在电网公司和售电公司之间分配,需要在配套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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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售电市场主体培育、竞争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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