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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十八年反思与展望——日本电力工业及其市场化改革状况

2016-04-26 08:41来源:和讯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国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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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电侧的自由化改革。1999年,日本出台了第二次修订的《电力事业法》,并于2000年3月21日正式实施,由此开始了售电侧的自由化改革。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改革:零售供电和用户的零售自由化。

①在零售供电方面,主要是设立特定电力企业。其规定,拥有能够满足供电地点用电需求的发、输、配电等设备并能提供比负责该区域供电的电力公司更好质量服务的“特定电力企业”可获得通产大臣的批准,对某一“特定的供电地点”负有供电义务,而电力公司不再对该地点负有供电义务,但当因设备原因电力不足时,可根据获得通产大臣认可的“补充供电合同”由区域电力公司提供备用电力。

②用户的零售自由化改革主要是指大宗用户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供电商。大宗用户是指从电力公司的特高压线路受电,并在1个用电地点(1座建筑物或1个厂区内,也可以是相邻的几家工厂、业务关联性较高的区域)所使用的最大电力原则上为2000千瓦以上的用户,但冲绳是从电力公司的60千伏以上的输电线路售电的用户。这些用户的用电需求定义为“特定规模需求”,约是10家电力公司售电量总额的30%。

为了增加售电侧的竞争,与客户的“特定规模需求”相对应,日本设立了“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PowerProducerandSupplier),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电力零售商”,从事电力零售业务,与电力公司竞争,争取终端客户。自由化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电力公司或者电力零售商向其供电。

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主要是拥有自备电厂的钢铁企业、石化企业等大型企业,其电源筹措只有少量自供,主要来自外购。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可以向10大电力公司购电,也可以购买自备电厂剩余电量。

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无自己的电网,因此需要利用电力公司的电网向自由化用户供电,这是它与特定电力公司的一个区别。为了保证电力公司和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在零售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日本制定了上网托送制度,即要求电力公司以过网税的形式拟定过网费并呈报给通产大臣。过网费由各电力公司自行设定,要保证收回必要的成本,同时又使所有公司公平使用输电线路。

实际上,独立发电商IPP与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有很大的区别,如表6-1所示。

除此之外,日本还有一类电力实体,即企业自备电厂,其电源主要供自己使用,剩余电源可以卖给10大电力公司,也可以卖给PPS。但企业自备电厂出售电源没有采用竞标形式,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的。

改革后,日本形成了6大电力实体,包括电力公司(10个)、电力批发公司(EPDC、JAPC)、独立发电商(IPP)、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特定电力企业以及企业自备电厂。日本改革前后的电力体系对比如图6-1所示。

三、日本电力考察随想

对于日本的电力考察,我感触最深的有两点:第一,日本的全国联网只为事故时相互支援,是一种“手拉手”的弱连接。日本现有九大电力公司,虽然形成了全国联网(冲绳除外),但其联络仅限于发生事故时手拉手支援,并未从形成统一电力市场的角度去考虑。这是因为日本发电燃料的95%都是依靠进口,而日本的电源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运输条件相似,各地区间的资源禀赋差异不大,这样的能源资源状况决定了日本不需要全国联网配置资源,各区域间的联网主要为事故支援和互为备用,没有跨区域大规模送电的意图,仅是在彼此困难时给予友谊帮助。与此同时,日本全国九大电力公司的最终用户消费电价基本相似,都在20日元左右,折合人民币1.4~1.5元/度电之间。所以,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日本四个岛屿之间虽已实现联网,但跨岛之间、跨电力公司的联络线之间仅是30万千瓦左右的容量,他们从来就没从把日本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角度考虑全国联网,仅是九大电力公司在协商基础上画地为牢,彼此在困难时给予友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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