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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十八年反思与展望——日本电力工业及其市场化改革状况

2016-04-26 08:41来源:和讯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国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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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运行,1958年日本成立了由九大电力公司组成的类似于中国中电联的“中央电力协议会”,主要负责各公司间的运行协调工作和研究共同发展计划,并下设“中央给电联络指令所”。该部门如同中国的电力调度中心,主要负责跨地区的电力调度工作。除中央协议会外,电力协议会还设有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地区协议会。

管理电业的政府部门是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类似于中国发改委,主要是依据电力事业法负责颁发电厂建设许可证,制定电力管理规章和制度,审批电价调整方案,协调燃料供应和电力平衡问题等。

二、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

由于日本地价昂贵,一次能源依靠进口,加上国际汇率的影响,这些因素相叠加造成日本电力成本过高,与国外的电价差距过大,日本电价在OECD国家中是最高的。

1994年,日本国内以企业界为代表要求解决电力成本过高和缩小国内外电价差距。在全球各国电力改革潮流的影响下,日本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开始尝试电力自由化改革,主要是通过引入竞争,放松管制,降低电价。

随着电力自由化改革的启动,日本的能源政策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3个E”,即EnergySecurity(确保安全的能源供给)、EnvironmentalProtection(环境保护)和EconomicGrowth(经济的持续成长)的基础上增加了第4个“E”,即Efficiency(提高效率)。

总体来看,日本的自由化改革首先于1995年12月在发电侧实施了趸售(批发)自由化改革;之后又于2000年3月在售电侧确定了零售供电的参与条件,并进一步实施了对用户的零售自由化。

日本从发电侧和售电侧入手启动电力自由化改革对我后来提出要在中国进行“放开两边,管住中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和中国应当组建售电公司有很大的启发。日本的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

(1)发电侧的自由化改革主要是指发电市场的趸售自由化,起始于日本《电力事业法》的首次修改。1995年,日本首次修订了1964年颁布的《电力事业法》,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放开发电侧市场,引入独立发电商(IndependentPowerProvider,IPP);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价机制。具体的措施有以下两点:

①引进独立发电商IPP,增加发电侧竞争。电力公司对新建电源项目,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筹措电源。该招标制度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参加投标的电源是指在7年以内开始运行的中小规模的火力电源;第二,供电规模超过1000千瓦,供电期间在10年以上或者供电规模超过10万千瓦,供电期间在5年以上;第三,电力公司招标时,提示上限价格(可回避原价);第四,电价等其他供电条件事后须呈报通产大臣。电力公司对IPP所生产的电源须按照合同规定实行全部趸售。原则上独立发电商IPP不能供电给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owerProducerandSupplier,PPS),这一限制一直到2012年1月经济产业省才予以放宽。此外,独立发电商IPP也不能直接供电给用户。

实际上,日本的独立发电商IPP主要是有经营自家用发电厂经验的大企业比如炼铜、炼油企业投资的,主要是因为日本独立发电商IPP的建设资金是由母公司筹资或担保筹资的,而大企业有现成的土地可供建厂、资信等级高,因而可以获得相对优惠的融资条件。

②放宽对独立发电商IPP利用电力公司的输电线向其他电力公司送电的“趸售上网”的限制。规定独立发电商IPP可以利用电力公司的输电线向其他电力公司送电,只需支付大约为2.7日元/千瓦时的过网费。若电力公司不恰当地拒绝趸售上网的申请,通产大臣有权命令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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