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电改遭遇法律难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对于现行电力法律中不符合电改精神的规定,应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并按照不同情况,由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授权有关机构作出安排。对于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法律的处理,《立法法》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有制度性安排,也有先例可循。《立法法》第十三条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则进一步明确,“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而电力体制改革显然属于党中央已经做出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完全符合条件。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做出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明确《外资企业法》所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等10余项行政审批暂时停止执行,改为备案管理。

可见,由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做出暂停法律法规执行的决定、授权有关机关根据改革的需要做出安排是可行的。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不同,对于《电力法》部分条款的暂停执行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并授权国务院做出安排;对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比如五部《条例》的暂停执行问题,则直接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可授权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做出安排。这样一来,可以从法律上解决电改文件与法律法规冲突、改革于法无据的问题。
二是妥善处理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基本原则分层次推进电力立法工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与立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为此,必须落实《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6号)要求,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分三个层次推进立法工作:
第一个层次,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比如对于放开增量配电等改革方案已经明确的内容,就需要尽快修改法律法规,并落实为新的法律规范。
第二个层次,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比如输配分开、区域电力市场等,9号文明确要进行探索,属于还在深入的领域,需要在立法时留足探索的空间,在具体操作时可给予试点单位更大的权限。
第三个层次,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
三是开门立法,在电改文件的制定、电力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电改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需要考虑各类目标的协调和方方面面的利益,更需要各方的参与。必须让各方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在争论中相互理解、在理解中达成共识,才能形成易于执行的电改文件。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电改文件草案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做出起草说明;同时,对于各方的不同意见,亦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是多措并举,解决电改文件无法设定处罚的难题。如果不能解决无法设立处罚性规定的难题,则难免会出现电改文件成摆设的局面。为解决这个难题,建议考虑以下措施:第一项措施,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在授权时一并将行政处罚的设立权授予电改文件的制定单位,明确制定单位有权设定的处罚类别、处罚尺度等,这一措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电改文件无法设定行政处罚的难题。第二项措施,发挥党纪的作用,对不遵守电改文件者施以党纪、政纪处分。第三项措施,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不遵守电改文件者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让其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综上所述,新的电改文件与旧的电力法律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化解。一方面,通过立法机关暂停、授权等方式调整电力法律的适用,不让旧的法律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羁绊;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定方式、处罚条款等方式强化电改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措施,让新的电改文件在改革中发挥更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6年11期,作者单位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我们需要售电公司吗?本轮电改已逾11年,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引入的市场主体,各方对于售电公司的作用及价值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普遍共识
8月20日,西昌电力发布2026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西昌电力实现营收6.88亿元,同比减少5.33%,净利润达到6570.09万元,同比增长102.69%。西昌电力在报告中还提到,随着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输配电价改革首
节能服务产业十五载演进:综合能源服务赋能零碳目标实现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王峰2011年以来的十五年,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从政策培育向市场成熟转型、从末端单点能效改造向全链条系统化能源服务
导语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加快的背景下,跨省跨区交易常态化、新能源全电量入市、绿电直连等政策的落地实施,逐步打破了发电企业传统的计划发电模式。本文深入分析政策驱动下的市场规则变化及对
输配电价/历史脉络/成本监审输配电价系列的前9篇文章,我们从国外讲到国内,从02年厂网分离5号文讲到15年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我国的输配电价核定也随之正式进入各监管周期,2017年6月,除西藏及港澳台外,
从2014年10月深圳启动试点,到2017年7月全国首轮核价完成,只用了不到三年。三年前,输配电价还藏在购销差价里;三年后,除西藏外所有省级电网都有了独立的输配电价。本篇沿着9号文发布前后的行动这条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10日,晨丰科技披露,关于增量配电网业务模式与绿电直连的差异,其提到,增量配电网业务模式与绿电直连虽均可实现新能源就近消纳、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但二者存在一些差异。绿电直
8月10日,全电量绿色消费核算与溯源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本次招标一是解决对绿电全生命周期监测分析能力不足的问题。系统覆盖绿电“生产-交易-消费”全流程,从南网到企业层级,可统计展示行业、地市
厂网分离之后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和三份配套办法,已经提出输配电价应当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也提出要逐步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但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电网企
构建电力综合保障体系推动“十五五”电力供应安全充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解读党中央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和保障工作,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
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的背景与核心框架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的启动是国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整体部署中的关键一环。理解其背景与核心框架,是评估其价值与影响的
由于连日高温,防汛抗旱是农村迫在眉睫的大事。近日,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曹市中心供电所组织党员服务队走进田间地头,开展“安全用电”走进田间地头活动。由于农村抗旱的电线散乱,私拉乱接、地爬线的
十一年前的今天,2015年3月15日,9号文正式发布,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由此启航。彼时,虽然2002年电改的"厂网分开"仍有未竟之业,文件本身一些目标的模糊表述也留下遗憾,但依然难挡人们澎湃的热情。"管住中
2025年9月9日,四川省启动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标志着当地电力市场化改革迈入新阶段。此次试运行期间,“负电价”的出现引发市场广泛关注,部分公众与企业对此存在疑虑。这一看似反常的价格波动,实
栏目主持人赵国政按新西兰是一个狭长的岛国,主要由北岛、南岛和附近小岛组成,拥有丰富的水力和地热资源。其电力供应以水电为主,但是其水力资源分布不均衡,大部分水力资源分布在南岛,而主要的人口
针对绿电直连的价格问题,观茶君之前谈了一些初步想法,基本意见可以概况为:(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绿电直连,合理缴纳的费用包括: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减免(各省的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免征,有的减半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项目的下网部分,缴纳
前几天,观茶君谈了几点对绿电直连的看法,对价格模糊表达了遗憾。有朋友读后留言,建议观茶君就绿电直连的价格给出”建设性意见“。说实话,价格问题太复杂了,尤其是与电力有关的价格。仅针对项目缴纳的费用问题谈一点肤浅认识吧!(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近日,绿电直连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不断有朋友询问观茶君有啥看法。忙里偷闲简单说一下。(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其实,绿电直连政策的意义、优点非常多,业内各位专家已有很多评论,观茶君不再赘述。从操作实务的角度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临沂市电力条例》于2024年12月19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提到,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虚拟电厂等技术,采
在观茶君抱着怀疑的态度提出问题后,直到看到文章才相信,AI居然真的给出了答案!以下为AI给出的预测。(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作者:AI观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作为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未来既面临多重挑战,也蕴含巨大潜力。结合政策导向、市场动态及行业实践,可从以下方面预测其
观茶君按: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引发业内热烈讨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观茶君学习之余,特将心得辑录于后,供日后对照、思考。(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旨在实现政企分开、政监分开、厂网分离、主辅分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市场竞争格局。本文详细分析了电力业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并探讨了电力业务监管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聚焦于自然垄断业务监管、市场竞
在《电力法》修订过程中,供电营业区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广受争议。一方观点认为,该制度实质上是维护供电企业垄断地位的法律安排,已成为配电、售电环节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应当坚决删除相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长期缺少基础法律的空白。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其他能源单行法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
小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动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提出,电力法律体系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矛盾逐渐突出。本文在回顾《电力法》修订历程基础上,对《电力法》修订
栏目主持人赵国政按阿根廷是全球重要新兴市场、二十国集团成员国,也是拉丁美洲第三大经济体。对中国而言,阿根廷是中国在拉美的重要贸易伙伴、对外承包市场和投资目的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阿根廷作为首个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拉美大国,于2023年6月2日,其政府代表和中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
打造高效率办电、高品质服务、高质量供电服务体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白凤英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2月5日,国家发改委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供用电
构建供电营业新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用电需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监事长、法律分会会长潘跃龙《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供规》)于2月20日正式印发,将于6月1日起施行。原《供规》于1996年正式颁布实施,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的配套规章之一,是我国电力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
科学合理的电力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范市场潜在风险、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随着中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逐步推进,电力市场的监管机制再次受到电力市场设计者的关注。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作为发展成熟的电力现货市场,在处理能源结构转型、开放电力市场竞争、完善电力监管体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安全运行和规范运行发挥着巨大作用。但随着国家对电力体制改革的积极推动和有力引导,电力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电力法律体系在电力改革背景下面临的问题,提出我国电力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历了改革探索阶段、改革深化阶段、厂网分开与电力市场初步发育阶段、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化发展阶段四个阶段。现电力行业既有的规模性经济特征引发的自然垄断属性日渐被打破,更加趋向于市场化,这在推动电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对电力法律体系的构建、施行均提出了要求和挑
自改革开放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历了改革探索阶段、改革深化阶段、厂网分开与电力市场初步发育阶段、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化发展阶段四个阶段。现电力行业既有的规模性经济特征引发的自然垄断属性日渐被打破,更加趋向于市场化,这在推动电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对电力法律体系的构建、施行均提出了要求和挑
自改革开放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历了改革探索阶段、改革深化阶段、厂网分开与电力市场初步发育阶段、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化发展阶段四个阶段。现电力行业既有的规模性经济特征引发的自然垄断属性日渐被打破,更加趋向于市场化,这在推动电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对电力法律体系的构建、施行均提出了要求和挑
解锁点赞,关注功能,轻松查看历史浏览记录
未注册的手机号验证后自动登录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 邮箱: | |
| 所在地区: | |
| 行业类别: | |
| 工作经验: | |
| 学历: | |
| 公司名称: |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
扫码下载APP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