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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七、城际快充站布局规划
城际快充站一般选址在高速服务区,“十三五”期间,共规划新建城际快充站10座,选址及建设规模如表10所示。

第六章 充电设施接入电网规划
一、充电设施对电网的影响
充电服务网络的建设对原有配电网的供电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动汽车的发展推动了充电设施和充电服务网络的建设,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的逐步增加,势必对电网的供电容量和能力又提出更高更进一步的要求。人口、车辆集中的地方,充电设施建设密度大,用电负荷也大,如市中心或老城区等,而这些地区一般变电站建设比较早,供电容量有限,设备老化,在这类地区大量增加的电动汽车充电负荷,需要对配电网进行扩容改造。同时,在老居民小区内增设大量的充电桩,同样也会增大小区原有配电网的供电压力,影响居民的可靠用电,尤其在小区用电高峰期大量电动汽车又同时充电的情况下,增加的充电负荷将可能大大超过小区电网已有的供电能力。
随着电动汽车大量投入使用,电动汽车充电也会给电网负荷的调节管理带来挑战。城市用电峰时在白天,晚上是用电低谷,如果对电动汽车充电不加以统筹管理,任由大量电动汽车在白天进行充电,将进一步增大电网的峰时负荷,从而增大电网峰谷调节压力。若采取一定调节措施,使大部分电动汽车采用白天行驶、夜间充电的运行方式,将有利于电网的削峰填谷,改善电网负荷特性,减少为维持电网低负荷运转而引起的调峰费用。
另外,充电机是一种非线性设备,对电动汽车充电时产生的谐波电流很高,大量充电机的使用会对供电系统产生谐波污染,对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影响用户用电。因此,有必要对2020年大规模充电设施负荷接入东莞配电网后影响进行评估。
根据东莞目前充电桩使用情况,常用的交流充电桩功率为7kW,直流快充桩功率为60kW。到2020年,东莞电动汽车总量约为4万辆,充电高峰期有60%的电动车(含电池离车充电)同时充电,即约有2.4万个充电桩同时工作,交流充电桩与直流快充桩分别占比90%、10%,则最大负荷为24.6万kW。
根据《东莞市“十三五”配电网规划》(2015版)负荷预测结果,2020年东莞全社会最大用电负荷为1530万kW。综上所述,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负荷占全市用电负荷的1.6%,对全市的用电情况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需要关注部分接入充电设施负荷较多的中压线路的电能质量。
二、充电设施电网接入方案
根据南方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中关于充电设施供电电源的要求:
1、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的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负荷的供电能力。
2、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由单回路供电电源供电。
3、用电设备在100kW以上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用电设备的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充电站,可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
4、交流充电桩应采用380/220V电压等级供电。
5、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
第七章 重点任务
本着“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市场主导,创新机制”的原则,将规划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任务分解如下: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遵循“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原则,逐步形成以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公务等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增60座公交车充电站,16座出租车充电站,19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和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公交场站、首末站或其周边条件允许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环卫、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二)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建成主要供私人乘用车使用的充电桩1.33万个。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低于总车位的25%。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按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示范建设充电设施。截至2018年底,建桩数量不得低于总车位的10%(或者最低不少于10个);具备条件的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十三五”期间,建成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1.33万个,其中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内部建成专用充电桩3300个。
(四)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十三五”期间,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206座城市公共充电站和2.66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以满足电动汽车临时补电需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推进景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松山湖生态景区、水濂山森林公园、观音山森林公园、龙凤山庄影视渡假村、粤晖园、佛灵湖郊野公园、同沙生态公园等公园景区优先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六)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争取充电设施覆盖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期内,重点在京广澳高速厚街服务区、莞佛高速大岭山服务区、沿江高速麻涌服务区、珠三角环线高速黄江服务区、莞深高速塘厦服务区建设城际快充站。
(七)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在省级信息服务平台框架内构建市级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和有效覆盖面。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用电设备在100kW以上的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用电设备的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充电站,可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至2020年,用于接入充电设施的配套配变容量达到50万kVA。
(二)完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加强效率监督和问责。用户在项目建设意向确定后,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报装申请,在合理时间内,供电部门积极开展电源配套项目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一)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颁发的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实施,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抓好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规范设臵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告示标识。
(二)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一)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力量强、规模大、运营配套衔接较为便利的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特别是在充电设施发展起步阶段率先投入,大力参与全市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的建设,加快在电网企业等办公地点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用充电桩,推进城市公用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进一步鼓励支持宏远汽车(康亿创)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站场密度,加快提升全市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和网络配套服务水平。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充电设施智能化水平,助力智慧城市建设。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大数据采集与利用、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利用充电设施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服务平台,各运营单位形成统一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使电动汽车快速找到可供使用的充电设施,且提高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率。
五、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一)财政支持。市发改局会同市供电部门等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市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质监、安监等部门。
(二)价格支持。对已经完成备案、并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价格管理。
(三)用地政策支持。国土部门将独立占地的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四)节能政策支持。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六、开展示范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中心城区与镇街(园区)充电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域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和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储能设备等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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