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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月起执行

2016-05-11 08:1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直购电电力调度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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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峰峰平谷上网电量比例(简称“峰平谷比例”,下同)是指以发电企业峰段电量为基数,平段电量、谷段电量分别与峰段电量相除计算的比值。

即峰平谷比例=1:(平段电量/峰段电量):(谷段电量/峰段电量)

第八条并网运行的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九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基本调峰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鉴于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自动化设施及厂网技术协调现状,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的基本调峰以其上网电量峰平谷比例进行计算考核。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不超过当年基本调峰峰平谷比例(简称“基本调峰比例”,下同),视作发电企业提供基本调峰服务。

即:①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

并且,②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超过当年基本调峰比例,视作发电企业未提供基本调峰服务。

即:①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

或,②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

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0/6:8/6。

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视同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电网调峰。

生物质发电企业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0/6:8/6。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在非供冷、供热期内,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0/6:8/6。供冷、供热期及供冷、供热期间的辅助服务指标由年度购售电协议约定。

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基本调峰比例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风力发电企业在平段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不参与反调峰考核电量计算,谷段应尽可能不反调峰。根据风电发展对电网运行的影响,适时研究出台相应调峰考核标准。

光伏发电企业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也不参与反调峰考核电量的计算。

(二)基本无功调节是指装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一般为0.85-1.0,水电一般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上网电量预测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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