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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月起执行

2016-05-11 08:1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直购电电力调度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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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电量=MIN[×(当月月度计划×85%-当月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欠发的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85-当月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为零时,欠发考核电量在后续月份补扣。该项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85-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一条反调峰考核电量,是指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和非供冷、非供热期内的燃气三联供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平段电量、谷段电量分别高于峰段电量的10/6倍、峰段电量的8/6倍的差额部分之和20%。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反调峰平段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平段上网电量的0.5%,谷段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谷段上网电量的1.5%。

该项电量=MIN[20%×((MAX(平段电量-10/6×峰段电量,0)+MAX(谷段电量-8/6×峰段电量,0)),(0.5%×当月平段上网电量+1.5%×当月谷段上网电量)]

第二十二条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参与有偿调峰,而获得奖励的上网电量。即: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谷段电量低于当年有偿调峰比例的差额部分的40%。每月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获得的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5%。

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MIN[40%×MAX(谷段有偿调峰比例×峰段电量-谷段电量,0),1.5%×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三条每月分别对水力、风力、光伏发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偏差率的绝对值按从小到大排名。排名在前10%的发电企业予以奖励。年度有偿辅助服务分配资金的10%用于该项奖励分配。该项分配奖励资金在年终清算时均分到月,按月均分到当月被奖励的发电企业。

第二十四条根据调度机构书面材料,对严格遵照调度指令,为系统安全运行提供黑启动、进相运行等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予以补偿。

系统安全运行补偿电量=被补偿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1小时/次×提供该项辅助服务次数。

第二十五条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一定比例(水电50%,火电、核电80%,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建发电企业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简称“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下同)是指由于新建发电企业调试电价与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核批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作为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资金,该项资金可跨年度进入有偿辅助服务分配资金。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计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收入。

第三章安全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包括水调自动化系统)应符合湖北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其管理应符合电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如未达到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而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应予解列。

第二十八条发电企业的机组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和发电机端表计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或其后续标准,并能全面满足接入湖北电能量计量系统运行的要求。为保障电能计量准确性,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精度等级不低于0.2S级,发电机端表计精度等级不低于0.5S级。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和发电机端表计应接入湖北电能量计量系统(TeleMeterReading,简称TMR系统)。

第二十九条光伏发电企业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并网点应装设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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