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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安徽段 抱杆倾倒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12-10 15:51来源:中国·六安关键词:输电线路直流输电电力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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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达金,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劳务分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劳务工人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未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及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杨达金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张远富,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没有认真有效履行监理员工作职责,2826、2828、2829号铁塔的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和监理检查记录表以及监理工作日志表明,张远富对王全明施工班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现场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张远富处0.8万元的罚款。

4、付华清,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灵绍线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部管理不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现场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失察,对劳务施工班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施工措施开展抱杆组立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付华清处0.9万元的罚款。

5、张永明,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监理人员落实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及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张永明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灵绍线工程(皖3标段)(杆塔第一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未认真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委托公司职工使用本单位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并将劳务分包工程交委托人全权管理,受委托人再次将劳务分包工程转交现场负责人管理。对劳务分包工程包而不管,未对劳务分包工程开展安全巡查、督查等,未将劳务分包施工队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未按规定对新入职劳务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分包施工班组安全管理、安全交底不到位,对劳务分包施工班组未配备安全员,劳务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劳务施工安全管理缺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处65万元的罚款。

2、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灵绍线工程(皖3标段)施工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赋予职责,对劳务施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不彻底,对劳务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劳务分包施工人员的素质、相关资格审查不严格,公司日常安全检查不细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派驻施工班组的安质队员脱岗失察,对劳务施工班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施工措施开展抱杆组立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

3、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灵绍线工程(皖3标)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严格,未能发现施工班组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现场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监理工作日记、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明,王全明班组施工在铁塔组立过程中,监理员记录填写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到岗,且为总包单位员工,登高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但经调查施工现场负责人(即班长王全明)为劳务公司员工,施工现场安全员(段强,文盲文化)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王全明班组现场施工的3名登高作业人员(阿都你呷、沙马此尔、阿堵尔且)均无特种操作业资格证,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和教育培训等审查、监督不力,对劳务施工班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施工措施开展抱杆组立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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