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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安徽段 抱杆倾倒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12-10 15:51来源:中国·六安关键词:输电线路直流输电电力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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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在舒城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帮助下,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至5月9日中午,善后工作已经处理完毕,死者家属全部离开舒城县返乡。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经查勘事故现场、调阅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以及技术专家组《灵绍线皖3标段“5.3”事故情况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王全明铁塔组立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地点,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勘查,班组负责人违章指挥,施工人员野蛮施工,未使用固定地锚,违反安全施工措施中“水稻田中严禁设置钻桩群固定浪风”的强制规定,在水田中进行钻桩锚固,导致锚固点不牢固,在吊装第14节抱杆标准节时,缆风绳受力,水田中的钻桩被拔出,造成抱杆倾倒。同时,王全明班组在N2833塔抱杆组立过程中,违反安全施工措施及技术交底要求,未按规定利用组装好的下段塔材提升抱杆,从抱杆的下部接长主抱杆,而是采取先整体组立抱杆下段,再利用抱杆顶部的小抱杆,从上部接长主抱杆的方式组立抱杆,这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安全管理缺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所属劳务施工班组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施工单位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将劳务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务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劳务施工人员素质、相关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安全监管不力。

3、监理单位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班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监督不力,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劳务分包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班组长违章指挥、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监管不力,监理单位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全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铁塔组立班班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办理N2833塔安全施工作业票、未通知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班组人员开展N2833塔抱杆组立工作;未执行《灵绍线(皖3标段)立塔施工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未按规定对班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班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李红成,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灵绍线皖3标段杆塔工程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代表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后,对劳务分包工程包而不管,未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有关会议,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将劳务分包项目转交未经教育培训、无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王勇)负责管理;对施工班组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失察,对施工班组违反施工措施开展抱杆组立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给予李红成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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