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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看电改:输配售一体与电力市场化改革自相矛盾?

2015-12-08 08: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独家)作者:赵克斌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赵克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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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三:电力市场化须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两个环节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在国内既是政策、也是基本共识。

对电力输配自然垄断环节进行政府管制,对电力发售环节形成公平竞争是电力市场化的共识。

按照“网运分开”原则,电力输配自然垄断环节的本质是“线路”业务的提供者。

输配环节电价的单独核定与发售环节电价的市场形成机制是电力市场的基本特征。

对自然垄断环节要有约束与激励的管制机制;对竞争环节要有主体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常识四: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行使的是公权力

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运营机构行使的是公权力,公权力应保持独立性和公平性,不能随意委托。

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市场交易的组织;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系统的实时平衡与可靠性。就可靠性而言,需要发、输、配、用各环节的协作。

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系统调度在电力市场运营中是一个优化问题的原解和对偶解的关系。

运营机构在“体”上的不独立性,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会受到影响,同时会增加监管成本。

输电所有权与运营权分离符合“网运分开”原则,分离对电力系统的可靠性不会带来必然的负面影响。

■常识五:电力市场化改革会带来搁浅成本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发电企业的搁浅成本可以理解为受管制的发电价格与竞争性市场电价的差异。

由于体制转换导致的搁浅成本的处理不可回避,合理的补偿是必要的。

搁浅成本的回收方法包括用户埋单、政府埋单。

搁浅成本的处理为发电侧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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