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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不低于8年质保 2014-2015版北京新能源小客车备案管理细则对比

2015-09-30 11:11来源:第一电动网作者:李艳娇关键词: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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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满足国家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

(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见附件1);

(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需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2、3)。新增产品申报仅需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情况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abnea.org.cn/)实时发布已备案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四)完成备案的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在京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同时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并建立企业及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取消产品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5、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原标题:动力电池不低于8年质保 2014-2015版北京新能源小客车备案管理细则对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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