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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鸣解读:能源互联网与售电市场放开有什么关系?

2015-07-06 11:47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曾鸣关键词:售电市场能源互联网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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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互联网之所以能够与电力市场更好地对接,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主要是因为能源互联网提供了一个信息流和能量流自由流动的开放平台。传统电力系统的垂直刚性结构被扁平化能源互联的新型能源供需结构所取代,而对等互联使得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得到极大的丰富。一方面,系统将拥有更多的资源协调系统整体的优化运行;另一方面,参与主体的普遍化使得电力市场的交易范围得到扩展,新的交易品种和商业模式将会引导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此外,能源互联网所具备的先进的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输电技术以及能量管理系统,使得电力网络能够更好地满足电力市场交易的要求,同时能够保证整个能源系统经济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能源互联网不仅是推动能源革命的关键,同时也能够规范电力市场化进程。

建立售电侧市场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能源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建立售电侧市场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售电机构又是如何盈利的呢?

我国售电侧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一个竞争性的售电市场,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网运营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应考虑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相适应的操作思路。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放开,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构筑“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下的电力市场体系,进而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增加全社会福利的目标。

未来,在后续市场设计过程中还需研究和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研究如何将需求侧响应资源引入到售电侧市场。使终端用户真正有能力、有可能、有动力选择供电商,充分利用不断进步的智能电网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用电方式。

第二,研究如何让新售电机构有激励并且有义务为用户提高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模式、增加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并且优化整个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曲线。未来新的售电机构不能通过采用“增供促销”的手段来盈利,而应该通过竞争出售用电(节电)服务,也就是为用户提供一种称之为“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方案”的盈利模式来盈利。政府对于售电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应该是用户的用电效率、用户单位的用电效益等指标,而不是用电量。对于提高用电效率的售电机构要给予奖励,反之则要惩罚。如果通过售电侧放开,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用户节电、提高用电效率、节能减排,比目前垄断下的节能减排更有效率,那么电改才算成功了。

第三,提出售电侧放开的各阶段目标和措施,明确售电机构的盈利机理和模式,同时要保证普遍服务,并且普遍服务能最低限度影响售电侧市场的经济效率。同时,要有严格的监督保障机构来保证这套机制的执行,关键是使得用户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要充分保护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市场定价的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也要保障新成立的售电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四,研究如何保证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电力的稀缺性、安全性、短期价格无弹性、普遍服务要求、对于环境的影响、投资的专一性等,将使得建立一个公平充分竞争、消费者利益有保证的市场比较困难。因此未来如何在市场中规避市场力,尽可能降低其寡头特征,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等,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如果上述问题不能获得有效解决,那么电改结果就会是这样一种前景:只管住了中间,而两头放开将迟迟实现不了。也就是说,13年前厂网分开一夜之间实现,竞价上网等了13年还没有到来的情况将再次重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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