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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8-18 10: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补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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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2)。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市联席办审核备案,由市联席办在相关网站对审核备案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和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席办出具的备案登记结果及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请款计划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先通过市联席办组织实施的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提报《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市和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席办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及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请款计划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充电设施核准备案及竣工验收办法由市联席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补助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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