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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8-18 10: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补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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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最高标准的20%。

(四)燃料电池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充电桩建设与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且经市联席办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共充电桩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3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第八条 本市财政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级负担。

(一)公交集团、交运集团(仅限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城阳区)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客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区市公交公司购买的客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市直、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乘用车,分别由市级和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三)其他单位(个人)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客车及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四)公共充电桩建设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市财政各负担50%。

第三章 补助申领

第九条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其中: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财政补助后支付车辆购置费用;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消费者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区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与拨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给予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局将市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局连同区市财政负担部分一并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充电设施建设企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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