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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2-22 08:13来源:发改委关键词:电力设备电网企业电力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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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文)、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 21 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是指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做出认定,列入相关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黑名单”认定标准,筛选、核实、审定、发布及跟踪管理“黑名单”;在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进行整改,协助政府对“黑名单” 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已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的非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委”)和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联信用办”)。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审委负责“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监审委会议,对中电联信用办提交的“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的初步建议名单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黑名单”异议申诉调查结果和移出名单意见的审核;

(三)负责对“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八条 中电联信用办具体承担“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 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归集司法、工商、质检、金融、税务、能源、环保、安监、海关等国家部门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处罚的失信行为的信息;

(二)接受社会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安排核实;

(三)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意见”中的认定标准,提出列入“黑名单”初步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和备案;

(四)负责将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小组的审议决定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

(五)将认定的“黑名单”向“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网站推送,并在“信用电力”网站发布;

(六)负责汇总“黑名单”异议申诉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在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整改,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测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信用情况,核实失信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对所属企业发生的一般失信行为采取警戒措施,负责督促整改;

(三)配合政府部门执行对所属企业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整改与惩戒;

(四)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所属企业与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挂钩;

(五)汇总所属企业报送的侵犯本单位利益的涉电力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上报中电联信用办。

第十条 中电联信用办分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测本区域内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情况,核实失信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及时向中电联信用办报送本区域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督促本区域内“重点关注名单”中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黑名单”认定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实施意见”。中电联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其认定标准进行“黑名单”的初步认定。

第十二条 “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直接转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经督促警示后仍不整改的,视其失信行为程度,转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中电联重在建立电力行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电力行业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加强防范,重点监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近三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经查证达到以下通用或专业认定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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