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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征求意见:售电侧、增量配电两个试点实施细则(附原文)

2017-04-26 09:42来源:电力市场观察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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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营服务

(一)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二)配电网运营者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配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三)配电网运营者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四)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电力用户,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目录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五)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有关价格政策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4、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八)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四、权利义务

(一)配电网运营者权利。

1、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2、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3、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4、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5、为用户提供及时、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6、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7、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二)配电网运营者义务。

1、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3、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4、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5、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6、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和提供配电服务,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不得限制其他售电公司向区域内用户售电。

7、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8、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定期传送有关配电网电力电量和生产运行等信息系统数据。

9、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措施

(一)工作机制。全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为改革试点牵头部门,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配合沟通,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责任分工。设区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在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区域对配电网建设运营负总责,协调推进配电网工程建设,保障配电网公共服务有效履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评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组织制定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和规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增量配电业务与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省物价局负责做好增量配电网服务价格管理。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开展配电网业务监管,制定监管规则,向配电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省电力公司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制定配电网相关技术标准和接入规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配电网运行的安全校核。配电网运营企业严格执行调度规则,配合做好相关支撑系统建设。

(三)分步推进。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经体【2016】2048号文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放开,目前先开展国家已批准的第一批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南通通州湾、宿迁运河宿迁港产业园、镇江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可在本细则发布后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按流程提出申请。根据第一批改革试点情况,适时有序推进其他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业务项目。如今后有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跨设区市区域,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协调明确牵头设区市和部门。

原标题:江苏征求意见 | 售电侧、增量配电两个试点实施细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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