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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征求意见:售电侧、增量配电两个试点实施细则(附原文)

2017-04-26 09:42来源:电力市场观察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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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入条件

(一)申请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3、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4、应分设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需有五年以上配电业务从业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二)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价格作为优选条件,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确定配电价格。配电价格不得高于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的差值。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承担配电网内到户接入线路工程作为优选条件,即由配电网运营者根据相关协议和规范负责建设申请用电企业的客户接入工程,以用电企业围墙作为产权分界点,用电企业围墙外配电设施由配电网运营者负责建设运营,并通过加快业扩报装、优化招标流程、运用EPC建设等保证合理工期和工程质量。由配电网运营者负责建设、运营的接入工程资产纳入配电网有效资产,通过配电价格回收,电力用户承担到户电价。

(四)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业务独立核算作为优选条件,即拥有增量配电业务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便于进行监管和考核。

(五)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三、管理流程

(一)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自愿申请进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地区,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改革试点申请。试点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试点项目概况。

2、配电区域范围划分(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作为附件报送,具体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有关要求办理)。

3、配电网运营项目业主的优选条件及优选方式。

4、项目建设总体规模及建设进度安排。

5、项目投资规模及配电价格初步测算。

6、建设运行、经营管理等措施。

7、保底供电责任及安全稳定保障等措施。

8、组织机构和配套支持政策等。

9、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的评审意见(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作为附件报送)。其中,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电网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组织编制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并通过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等组织的评审。配电网规划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试点区域产业规划、用电需求及电源发展规划。

2、配电网规划目标及主要技术原则。

3、配电网项目规模、布局及建设时序。

4、配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衔接。

5、配电网项目投资估算及分析。

6、配电网配电价格测算。

7、配电网潮流、短路等电气计算及可靠性提升相关措施。

8、配电网与土地、环保、交通等规划的衔接。

(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等有关部门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有序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根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依照规定程序向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四)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优选方式,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确定配电网运营者,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配电价格、责任措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经济、技术内容,并签订相应协议。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协议应包括以下附件:

1、配电网运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配电网运营者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3、配电网运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配电网运营者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地理接线图。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服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五)配电网运营者依规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六)配电网运营者根据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依法开展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管理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电网项目的核准。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电网项目核准文件,需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原标题:江苏征求意见 | 售电侧、增量配电两个试点实施细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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