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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纸质报告五份,并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按照相应要求上传到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资料条款和格式的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各市发展改革委协助下,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资料的评估工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和整改。
5、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定期汇总通过评估的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6、“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
7、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定期将其列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电力用户公布。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取得准入资格,可与电力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与电力用户洽谈、签订售电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8、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核实处理。
9、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13)。业务范围、公司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10、在省外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售电公司的有关手续待国家确定相关操作细则后另行办理。
(二)电力用户
1、已获准参与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用户直接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示。
2、其他符合准入条件且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上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准入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评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公示。
3、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签订售电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三)发电企业
1、已获准参与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直接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示。
2、其他符合准入条件且自愿参与售电侧市场的发电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提交准入申请,通过评估后,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布取得准入资格的发电企业。
3、取得准入资格的发电企业可参与我省售电市场交易。
(四)取得售电市场准入资格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343号)等规定执行。
四、市场交易
(一)交易方式。
1、售电市场交易严格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办法执行。售电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度、月度以内开展,合同偏差电量调整交易主要按月度开展。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全年电量,月度集中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度电量。部分交易可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日前开展。
2、售电市场交易方式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均需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
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挂牌交易的组织,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交易参与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在需方挂牌轮次,清洁能源机组具有优先认购权。
3、为丰富电力交易模式,充分发现电力商品的价格,体现发电机组边际成本和售电公司竞争优势,引导电力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售电市场年度交易可以挂牌交易为主、双边协商为辅等方式开展,月度交易可以挂牌交易为主、集中竞价为辅等方式开展。具体交易方式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明确。
(二)交易要求。
1、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各方须到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取得准入交易的资格,成为合规市场主体,按照我省电力交易规则开展电力交易,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
2、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按照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交易结果应依规报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3、省内一个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待电力市场建设成熟后,再适时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的售电交易。
4、售电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5、售电公司自主承担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办法执行。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量管理水平。
6、支持燃机、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售电侧市场,根据电力市场建设进度,适时开展专项市场交易,支持清洁能源发展。鼓励售电公司与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7、根据我省电网运行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公司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等,由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售电年度交易。售电月度交易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开展。具体交易要求可根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在售电工作的年度安排中明确。
8、按照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要求,除基数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发电企业在售电市场实际成交的市场化电量,不再扣减其基数计划。
(三)交易价格。
1、凡是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售电市场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平台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2、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3、输配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国家核定我省输配电价前,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执行;输配电价核定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4、参与售电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具体按照我省电力交易规则等执行。
5、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严禁恶意竞争。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6、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具体保底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四)结算方式。
1、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合同具体管理流程根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和交易中心服务手册要求执行。
2、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及平台竞价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3、与售电公司有委托协议的用户按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三方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费,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公司按实际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价差电费。具体结算流程按照我省电力交易规则规定执行。
五、退出方式
(一)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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