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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

2016-12-13 11:23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合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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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时租赁补助申请资料

1.《分时租赁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4.行驶证复印件;

5.分时租赁网点分布、运营规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充电设施补助申请材料

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运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3.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及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正常营运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物业管理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见合政办〔2016〕37号文);

3.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及正常应用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申请资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方案;

3.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证明材料;

4.环保部门出具的废旧电池处理证明。

(六)“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申请资料

1.《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或示范小区申请表》(附件8);

2.提供车、桩属于本小区居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属于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需在合肥市域范围内布局合理的维修保养网点,具备车辆维护、保养、抢修、电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保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要做好电池维护、回收处理、机动抢修等服务。

(三)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需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

(四)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充电桩需实现全程监控,需纳入建成后的市级监控平台。

(五)从2017年起,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外地,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推进中心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主要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推进中心备案。

(六)推进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兑现通知,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兑现时间、兑现条款等内容。

(七)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最新53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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