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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售电侧改革实施办法出台 区域电网成主力!

2016-08-19 16:33来源:售电星星关键词:输配电服务电力需求侧管理增量配电业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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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遍服务。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相关区域内10千伏至110千伏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3.信息报送和披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定期发布电力供需信息和电网安全约束相关信息。

4.交易结算。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二)售电企业。

售电企业是指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售电公司。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第三类是无配电网资产、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及相关业务:

1.信息报送和披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真实公开或发布有关信息和公司年报。

2.售电服务。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可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综合节能与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电力用户企业。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企业,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依据城乡规划开展微电网业务,允许微网系统参加电力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规范

(一)售电企业(公司)准入条件。

1.合法主体。售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含2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配电网公司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售电公司应具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统及面向客户的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功能。

4.专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相适应的掌握电力系统技术经济相关知识、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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