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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6-08-18 13:5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桩建设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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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第十六条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制订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能源部门加强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发改(能源)部门及时掌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强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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