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储能充换电站政策正文

湖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6-08-18 13:5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桩建设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进实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相关阅读: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充电设施查看更多>充电桩建设查看更多>电动汽车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