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输配电电力市场电改评论正文

红头文件是否继续支持“电力配套费”

2016-08-17 08:5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配套费配电设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合肥市

2013年12月5日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该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按建筑总面积收取(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维修等),费用标准为135元/平方米,其中: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从中提取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故障应急抢修。

该通知还明确了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由供电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2014年12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延长《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有效期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以上的电气设施,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小区公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止以下的部分供配电设施,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通过上面的几个例子不难看出,这项制度为什么会难以执行下去,主要原因在于,它是不合法的,违规的。因此,随着反对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比较开明的地方政府迫于压力已经自行取消;勉强实行的地方仍然是矛盾丛生,反对声、质疑声此起彼伏。

电力配套费”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电力配套费”简单来说就是以制度的方式实行高度集约化垄断。用制度确定垄断,反对市场化,满足特权利益阶层的需要。由此看来,这恰恰说明了一点,“电力配套费”违反了《反垄断法》。

其次,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电力配套费”政策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而且还涉嫌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显然这制度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遭到社会各界的反对。

接着,政府批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配套费”,增加了市场垄断,不利于行业竞争,剥夺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市场参与权利,阻碍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为了更好的深化电力改革,应废止这一不合理的“电力配套费”。

最后,“电力配套费”还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证时,已经按照每平方米70-110元不等的标准缴纳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工程应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范畴,不应再由开发企业缴纳电力配套费

相关阅读:

云南新一轮电改为经济开启降成本通道

山东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体制改革查看更多>电力配套费查看更多>配电设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