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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正面临产业结构调整与改革 或面临多项法务风险

2016-06-06 15:20来源:《法人》作者:肖晏关键词:电力交易电网公司售电业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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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煤炭价格下滑的原因,有人认为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放缓导致,也有人说是包括水电、核电、风能、太阳能等在内的新能源的发展使得煤炭市场受到排挤,还有人说是国家环保的要求日趋严格导致煤炭消费减少或者是煤炭进口冲击所致。这些原因虽然存在,却并不尽然。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煤炭暴利的诱惑下导致全民挖矿,煤炭企业的进入门槛过低,多种资本和企业都进入这个市场之中,使得现在的产能超过了市场的基本消费能力。”周立涛表示。

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在去产能的过程中的所能采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此前国务院在一份去产能指导意见中指出,去产能可以采取的方式一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二是关闭枯竭的矿山、三是对不合法及不合规或没有办手续的煤矿进行淘汰。

前不久,国家能源局还提出另外一种遏制办法,即要求全国煤矿自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将煤矿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的系数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

周立涛认为,对于一些最终面临退出的煤炭企业来说,往往会在此过程中遇到难题。概而论之,最终不得不选择退出的煤炭企业往往是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扭亏无望型;第二种是矿产资源枯竭的企业;第三种是技术落后的企业;第四种是所谓的“僵尸企业”;第五种就是涉及不合规问题的企业。

而煤炭等能源企业的退出,从法律上来看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注销关闭,企业自己将自己注销;第二种就是破产清算;第三种是重组兼并。无论哪种方式,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多重的,企业注销和兼并能分流人员,但面临的问题难点在债权债务上,而清算破产,虽能将债权债务处理好,但人员安置往往难以处理。尤其是在破产这一点上,还可能需要经过地方政府同意,因为企业的破产和地方领导人的业绩往往是挂钩的,这也使得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企业的法务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企业朝好方向发展的时候,法务工作的思考更多倾向于发展;而企业退出的时候,法务又要向如何退出倾斜,因此这些问题也对律师和企业法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周立涛表示。

变革中的法律风险

作为企业的法务工作者,对于政策环境等宏观因素的准确把握,是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而在“互联网+”背景和能源企业转型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企业法务工作者如何服务好自身企业并帮助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预防风险,同时助力能源企业完成转型的完美蜕变,俨然成为能源法务工作者值得思考的话题。

神华集团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吕志韧认为,尽管能源领域去产能仍存在一定难度,但随着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钢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部委陆续出台相关方案,去产能已经在稳步推进。

吕志韧以神华为例介绍说,神华早在2014年就已经开始将产能下调,随着新的产能政策不断出台,作为央企的神华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主动停产、停矿,并根据要求重新调整生产推进计划等,如按照国家规定,将330天工作日改成276天,以及通过光电等措施来达到减能增效’等等。”吕志韧表示。

南方电网法律部副主任贺金生指出,从电力改革来看,目前国家的电力改革主要依据文件有两个,一个是电改九号文,另一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二十二号文,目前这两项改革在同步推进,而在改革中,很多地方都需要法务人员的参与。

“比如,在电力交易体制改革上,九号文中虽然提出成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但对于‘相对独立’的含义该怎样理解?另外,从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的规范上而言,企业符合怎样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才可进入市场等,目前规定得还不完善,这都是需要法务人员去摸索的。”贺金生表示。

在放开发电计划方面,原来的发电计划是由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每一季度制订一个发电计划,交给发电厂和用电公司去执行,相当于是由政府来支撑。而按照九号文的规定,发电计划事项将放开,交给市场主体之间协商。当然,对于公益型、调节型的计划用电仍然由政府主导。

“这其中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此前是执行政府计划,无论发电厂还是电网都是在执行发电的任务,企业间互不承担责任,而放开后,售电一方作为销售主体,与用户签订计划时的法律关系就彻底改变了,变成一种民商式的合同关系。”贺金生说道。

此外,九号文的内容对电网公司而言也会带来一定冲击。此前对于用户端的销售是类似特许经营的模式,而随着售电业务多元化的要求,售电端的开放,外界常常将其解读为“几万亿”的蛋糕。但社会资本究竟如何分享这个蛋糕,包括盈利模式、客户的发展以及和交易中心法律关系的建立、企业输电成本等,在法律关系上都是非常复杂的。

“并且每一个法律关系怎么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如何防范各自的风险,都尚待探讨。”贺金生认为。

协鑫电力集团首席法律顾问吴思军认为,对能源行业内的众多企业而言,企业法务人员对于常规的法律风险都有所了解,但从目前所处的变革时期来看,尤其在能源和“互联网+”相结合的角度,有几个风险是值得企业法务工作者注意的:第一是政策风险,第二是商业模式的风险,第三是新型业务风险,第四是管理风险。

吴思军认为,政策风险在国内的能源行业中是很突出的,而商业模式风险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商业模式的创新并不容易,因此如何实现盈利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原标题:能源法务改革探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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