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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国家发改委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2016-04-05 08:5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农网改造升级电网建设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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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kV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抽查、组织相互检查等方式,对中

央投资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四条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

第三十六条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11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三十八条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实施过程中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实施。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的本省(区、市)投资规模,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项目法人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提供调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等。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审查,批复项目可研报告,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文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四十一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重点评估农网改造升级投资的必要性、有效性及其效果。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农网改造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和还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

第四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稽察或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进行稽察或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法人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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