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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电改的逻辑(上)

2015-03-30 14:29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王冬容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能源行业电力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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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的启动阶段,最早可以进入第一象限的,包括作为公用发电企业的煤电、核电、部分水电,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的自备电厂,部分分布式发电,符合放开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各类市场化的售电主体;而保留在第三象限的,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各类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部分水电,居民、农业、公益性用电、暂未放开的工商业用户,承担保底任务的政策性售电主体。其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采用在“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直接进入市场化的方式,在第一阶段即进入第一象限。对于水电而言,非政府拨款建设的水电应创造条件直接进入市场,考虑到现有水电上网价格普遍低于煤电,如果能在市场建设一开始就采用容量、电量和辅助服务分别计价,在容量价格核定时将水电历史成本因素考虑进去,则更为公平和平稳。分布式发电,特别是具良好调节性能的天然气多能联供分布式,可直接获得用户电价,并以需求响应资源的形式参与批发市场,而分布式光伏也可暂时沿用现有补贴模式。

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垄断环节中的直流输电和专用配电也将开始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直流输电可以采用单个项目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将整个直流输电资产打包整体上市的方式引入公众资本。增量配电尤其是增量专用配电,则可以完全向社会资本开放;而存量配电,以及增量公用配电,则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的方式进行改造。直流输电、公用配电、专用配电等均可以采用基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标杆输、配电价。这些,就构成了电力工业新的组织结构中的第二象限。

而第四象限则是其余全部的输配电网。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象限和第四象限均作为政策性环节,都存在交叉补贴。在第三象限,是不同性质的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第四象限,则是不同地域的发用电主体之间的交叉补贴。这两种交叉补贴应区分处理,前者采用公共基金的形式对公益性、保护性用户进行明补;后者则统筹进入输配电价。随着改革的深入,交叉补贴规模要尽可能缩小,输配电价机制要不断完善,最终发展到节点价格,以精确反映空间信号。

以上是对电力工业各环节性质的简要分析。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的新电改首先是一个行业改革,遵循电力行业的普遍规律;同时也是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符合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方向。准确界定国有电力企业功能,特别是作为以网络型自然垄断业务为主的电网企业,必须要分环节界定,而无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界定。明确而言,那就是,输配电环节和购售电环节决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处理,二者必须有某种形式的切分,至少在内部分离。(作者系中电国际政研室副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专家组成员)

原标题:电改的逻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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