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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电改的逻辑(上)

2015-03-30 14:29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王冬容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能源行业电力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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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加大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通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基于以上,我们也不难总结出,电改的路径至少有以下几个主要节点:

第一个节点,准确界定好电力行业各环节的性质。第二个节点,实现符合电力行业特点的网运分开。第三个节点,做好与电力相关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定价。 第四个节点,搭建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逐步放开全部竞争性环节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把握好这几个节点的顺序非常重要。前一个节点没走完,没走稳,还留有尾巴的话,后一个节点不可能走得开,走得动,走得快,顶多试点探探路,不可能甩开膀子大面积铺开。上一轮改革停顿,很大程度就是因为没处理好前几个节点,直扑第四个节点,结果被前三个节点跘住了腿脚,摔了个结实,趴了十多年。

下面,我们针对每一个节点做进一步的梳理,首先谈谈电改的第二个逻辑:垄断性竞争性和政策性。

电改的逻辑之二:垄断性、竞争性和政策性

垄断和竞争是经济学上的一对核心命题,反垄断则是现代政府在经济领域一个重要而永恒的职责。反垄断的成效如何,往往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所以,人们通常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

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电力工业的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可以说如今已没人否认输电和配电作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存在,而发电、售电及至用电服务则属于竞争性环节。

实际上,电力在百多年间绝大部分都作为一体化的垄断行业存在,无论私有垄断还是国有垄断。直到近30年,得益于相关技术(主要是信息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和经济学理论的进步,其发输配售各个环节逐步具备了分离的条件,同时发电端、售电端和用户侧资源逐步具备了竞争的条件。且随着各国电力工业重组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市场建设和政府管制手段的改进和提升,以“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彻底分离,用户主动性和互动性逐步提升”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电力工业组织结构,已经成为全球电力工业的主流。

同时,在新的行业组织结构确立初期,因拆分所导致的运营效率损失、协调成本增加等负面效应,都在这些年通过技术、管理和管制手段的提升得以弥补和消除,而竞争环节的彻底分离和需求侧资源的有效参与所带来的竞争效益、消费者选择效益,特别是为分布式、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等新兴生产力和新经济业态打开了闸门,迸发了强大的经济能量。

但电力工业重组的复杂性没有停留在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这一维的划分上。由于电力工业多年来一直作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提供者,在还原电能商品属性的过程中,在较长一段的过渡期内,虽然购售电环节整体是竞争性环节,但在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和公共事业用电等方面,还将保留政府管制定价,我们将这些统称为政策性。同样,在输配电整体作为垄断性环节的同时,一部分的输电和配电,则是可以开展市场化运作的。所以,对电力行业各环节的性质界定,还存在市场化和政策性的划分。

我们可以画一条横轴,左边是竞争性,右边是垄断性;再画一条纵轴,上边是市场化,下边是政策性。由此得出一个四象限图:第一象限是市场化的竞争环节,第三象限是政策性的竞争环节;第二象限是市场化的垄断环节,第四象限则是政策性的垄断环节。

原标题:电改的逻辑(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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