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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又有13省市将发布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政策大观

2016-08-15 10:1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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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为探索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在深圳市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为其他地区输配电价改革积累经验,实现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并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促进发展。输配电价的制定应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输配电成本,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3.蒙西电网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为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继深圳市开展我国第一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批复了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6月15日,发改委发布对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并公布《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蒙西试点方案总体上与深圳试点方案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单独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监管周期定价(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2017年),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激励和约束机制。通知提出,试点改革后的电网企业盈利不再与购售电差价相关。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

4.安徽电网下调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方案获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安徽省的输配电价,安徽省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4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标准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15年电力直接交输配电价相关政策的函》(皖价商函〔2015〕142号)同时废止。

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电网输配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5.湖北下调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预计企业减负12亿元

湖北省输配电价改革工作自2015年4月份启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先期改革五个试点省份之一,由省物价局负责落实开展。本次输配电价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本着“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进行,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成本监审组的监审结论基础上核减省电网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资产和不合理成本49.27亿元,结合电网投资增长以及合理收益水平,测定了第一个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格水平,经省政府核准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执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湖北省输配电价文件精神,湖北电网第一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总水平为0.2374元/千瓦时,比2015年实际购销差降低9厘/千瓦时。考虑到当前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偏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湖北省大工业电价可综合传导降低1.675分钱/千瓦时,预计减轻企业负担约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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