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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及负荷侧各类可调节资源的调节作用,适应高比例清洁能源并网运行需要,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了《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华中区域内包括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虚拟电厂及负荷侧各类可调节资源在内的新型市场主体,可根据该市场规则通过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从相关省间电能量交易中获取价差。这种收益模式为国内首创。
华中监能市场﹝2021﹞262号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华中分部,湖北、河南、湖南、江西省各有关电力企业及新型市场主体:
为发挥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及负荷侧各类可调节资源的调节作用,适应高比例清洁能源并网运行需要,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了《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组织宣贯学习,指导新型市场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做好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各项衔接工作,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1年11月18日
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挥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在挖掘各类电网运行调节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及负荷侧各类可调节资源参与电网运行调节和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新型市场主体可以是独立运营商,以储能装置(不含抽水蓄能)、电动汽车充电桩及其它负荷侧可调节资源独立参与市场;也可以是负荷聚合商,通过聚合方式(虚拟电厂)代理相关资源参与市场。允许聚合商以分省聚合资源的方式参与市场。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省省间开展的新型市场主体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
本规则作为《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华中监能市场〔2019〕248号)的补充。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根据《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华中监能市场〔2019〕248号)和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新型市场主体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日前、日内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跨省提供调峰需求响应。新型市场主体原则上应进行市场报价。初期从培育市场角度考虑,新型市场主体最大可提供调峰能力低于20兆瓦的,作为市场统一出清价格的接受者,优先成交。新型市场主体优先满足省内调峰需求。
第六条新型市场主体可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时段为市场运行日的低谷时段(23:00-06:00)、腰荷时段(12:00-16:00)。
第二章 市场注册与市场准入
第七条新型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注册、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注册需要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完成新型市场主体注册后的30日内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新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参加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新型市场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或是经法人单位授权的非独立法人主体。
(二)新型市场主体应具备执行市场出清结果的能力,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其生产运行信息应满足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接入要求,可实现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三)新型市场主体应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入市技术管理协议,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订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协议。
(四)新型市场主体独立参与或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可提供的单次调节容量应不小于2.5兆瓦时,最大调节功率应不小于5兆瓦。
第九条新型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参与市场运行至少6个自然月,如退出市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负责市场运营的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妥善处理交易相关事宜并结清参与市场产生的费用,按合同约定补偿有关方面损失后退出市场。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新型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自主意愿参与市场,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二)负责运行和维护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本侧终端。
(三)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服从调度管理和市场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四)获得市场相关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市场申报。
(五)根据市场出清结果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的,由聚合商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聚合商将市场出清结果下发至其聚合的主体,并组织执行。
(六)负责向电力调度机构实时、准确传送市场相关运行数据,传送可调用的调峰资源运行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关历史数据。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的,由聚合商向电力调度机构传送其聚合资源及相关个体资源的运行信息。
(七)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的,聚合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其聚合的主体分配市场收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市场运营,依据市场规则组织市场出清;省级电力调度机构配合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市场运营相关工作。
(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新型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申报,并对新型市场主体的市场申报数据进行校核。新型市场主体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按照调度关系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其进行市场申报;未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上由新型市场主体所在省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其进行市场申报。
(三)负责组织新型市场主体执行交易合同。新型市场主体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按照调度关系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向其下发市场出清结果及电力计划曲线;未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上由新型市场主体所在省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其下发市场出清结果及电力计划曲线。
(四)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市场出清结果、执行情况等市场交易结算所需信息。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市场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交易注册工作。
(二)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三)按规则分摊调峰辅助服务售出电量。
(四)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新型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服务,按规定收取输电费用。
(二)作为输电方签订并履行交易合同。
(三)负责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市场申报与出清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组织新型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申报。市场申报周期为日。电力调度机构可在节假日前集中组织多日的市场申报。
第十五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市场申报。
(一)储能主体申报次日96点基准充、放电功率曲线(兆瓦);申报次日低谷时段可提供充电容量(兆瓦时)、腰荷时段可提供充电容量(兆瓦时);按照全天96点格式申报次日低谷时段、腰荷时段可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能力(兆瓦);申报功率调节速率(兆瓦/分钟);申报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时间范围;申报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价格(元/兆瓦时)。
(二)电动汽车(充电桩)主体申报次日96点基准充电功率曲线(兆瓦);按照全天96点格式申报次日低谷时段、腰荷时段可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能力(兆瓦);申报功率调节速率(兆瓦/分钟);申报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时间范围;申报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价格(元/兆瓦时);申报参与日内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对应的调峰需求响应准备时间(分钟)。
(三)负荷侧可调节资源主体、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主体申报次日96点基准功率曲线(兆瓦);申报次日低谷时段可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电量上限(兆瓦时)、腰荷时段可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电量上限(兆瓦时);按照全天96点格式申报次日低谷时段、腰荷时段可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能力(兆瓦);申报功率调节速率(兆瓦/分钟);申报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的时间范围;申报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价格(元/兆瓦时);申报参与日内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对应的调峰需求响应准备时间(分钟)。
(四)新型市场主体参与日内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沿用日前的市场申报信息。
第十六条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申报的调峰辅助服务价格为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买入省对应售出电量的上网电价(元/兆瓦时)。
第十七条基准功率曲线采取“市场主体申报,调度机构核定”的方式确定。新型市场主体参照《GB/T 37016-2018电力用户需求响应节约电力测量与验证技术要求》计算基准功率曲线。
(一)采用日期匹配法计算新型市场主体基准功率曲线。
(二)典型日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1.调峰服务响应发生在工作日,选取调峰服务响应日前7天,其中需剔除非工作日、电力中断及新型市场主体参与调峰服务响应日,剔除后不足7天的部分向前顺序选取,应补足7天,从上述7天中再剔除新型市场主体日最大负荷最大、最小的两天,剩余5天称作典型日。
2.调峰服务响应发生在非工作日,选取调峰服务响应日前最近的3个非工作日为典型日,其中需剔除电力中断及新型市场主体参与调峰服务响应日,剔除后不足3天的部分向前顺序选取,应补足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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